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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存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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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自述: 男,太原人,吉林大学法学博士、美国霍普金斯-南京大学联合硕士,专长美国法与法律翻译、兼职律师。QQ:25384646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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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一作业:“烟灰缸案”请学生评论
发表时间:2008-4-21 14:01:00 阅读次数:250     所属分类:学生作业

“烟灰缸案” 简介:
  
   2000年5月10日晚10时左右,郝跃站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59号居民楼 大门外公路边,与李荣强(系郝跃公司开车拉货的司机)两人为债务发生争执,大声喧闹至11日凌晨1点半左右,郝跃被人砸成重伤。
  
  郝跃为此向《重庆晨报》投诉,记者采访了郝跃及家属,代理律师后报道称:“2000年5月11日晚1时15分,曾某(记者应郝跃请求所改)与朋友在学田湾正街59号居民楼大门外公路边聊天,突然空中掉下一玻璃烟灰缸砸中曾某(郝跃)左侧头部,当场晕倒在地。” 事发后“郝跃家人已向上清寺派出所报案,砸伤郝跃的天蓝色烟灰缸是从学田湾正街59号居民楼的某个窗户抛出,目前警方已提取指纹,案情在进一步调查之中”。 (2000年8月3日《重庆晨报》第一版)
  棘手的问题是,当时郝跃的双亲及兄弟姐妹及李荣强,派出所民警亲属均系59号楼的住户。如果把59号的住户告上法庭,岂不是等于把自己的至爱亲朋推上被告席。再说,59号的住户了解他的底细,郝跃曾与人结怨,遭人报复受伤又不止这一次,左前额还留下凹陷的伤痕,至今未找到凶手。此次又被砸伤,按常规,郝跃理应指控嫌疑人致人重伤罪,追究其刑事责任,附带提出民事赔偿。
  
  近一年后,郝跃却放过“嫌疑人”,也不起诉59号楼,而悍然起诉59号楼对面的65/67号楼内,与他素不相识,毫无恩怨,当时正在熟睡的无辜住户。
  
  郝跃为什么要放过嫌疑人,其内幕局外人不得而知。但郝跃、把刑事案变为民事案,恶意讼诉,滥告无辜住户赔偿,却是不争的事实。郝跃成了起诉人,李荣强却变成了 “证人”,而从现伤取走烟灰缸消毁了烟灰缸上指纹的民警写了个所谓“证明” , 却成了“公安机关结案报告” ,而他们都是此案的利害关系人。
  
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,在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证据的情况下,仅凭郝跃一纸诉状,违法受理了本案。郝跃在诉状中谎称:“下班回家路过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这幢楼前被楼上掉下的烟灰缸砸中头部” 。以《民法通则》第123条从事高空危险作业伤害为由,谎称:“原告从公司下班回家,路过这幢楼前,被楼上掉下的烟灰缸砸中头部,致头部小半部凹陷,生命垂危” 。将己购房产权的65号6、7、8、11楼6号房和67号2-3房五户居民加该楼承建商共6户,作为烟缸“所有人” ,告上重庆市渝中区法院,追究民事责任,要求赔偿十三万元。
  
  2001年4月13日开庭审理,郝跃一出庭就露马脚。陪审员和“被告” 发现其伤口在头部左侧耳根部,质问他,65号/67号楼在你右侧,烟缸岂能像聪明导弹那样,绕过右侧打你左侧,郝跃无言以对。
  
  至此真相大白,从受伤时所站位置及受伤部位也确凿地证明了与65号/67号楼无关。从伤势及受伤部位(头部左侧耳根部)说明是近距离击伤。郝跃称:“路过这幢楼前被楼上掉下的烟灰缸砸中头部”,既没有证据证明是这幢楼上掉下的,也无证据证明是这个烟灰缸砸伤他的。
  
  渝中区法院向中央电视台《今日说法》披露,驳回了郝跃起诉,但被告们至今未收到区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。
  
  2001年8月10日,郝跃故意混淆法律关系,偷换法律概念,又以《民法通则》第126条“空中坠物” 损害为由,把65号6号和67号3号从2楼至13楼所有住户推上法庭。郝跃指鹿为马,把房屋产权人指控为烟缸“所有人,”把房屋租赁户指控为烟缸“管理人,” 要这些无辜住户“举证倒置,” 赔偿损失费三十三万八千多元。
  
 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无视客现事实,违反法定程序,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这幢楼上掉下的,也无证据证明是这个烟灰缸砸伤他的事实,所谓民警“证明” 、“证言” 都未经质证,被告再三要求作案发现伤司法勘察鉴定,以确实方位和查出肇事嫌疑人,法官也不理采。竟完全按郝跃编造的谎言与诉求,二审法院认定,“200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,郝跃与李荣强在学田湾正街65号6号房与67号3号房楼下的公路上谈话,郝跃被楼上坠落下的一个烟灰缸砸中头部致伤是事实”,以虽经公安机关勘查现场(法官隐瞒了“证明”中“核对了嫌疑人的指模”一句证词),仅排除人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,不能确定烟灰缸的所有人。 “本院在审理中经反复查证,仍难以确定该缸的所有人。鉴于该二栋房屋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学田湾正街65号10-6室和8-6室外,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。因此,根据过错推定原则,由当时有人居住的本区学田湾正街65号6号房和67号3号房的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为恰当”
  
  再说,法院认定排除人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。然而又说:被告王某某、屈某某家(居住二楼)虽安有防盗网,但由于不能排除其有扔掷烟灰缸的可能性,(法官想方设法都要从防盗网内扔出去伤人,难道还不是故意吗?)亦应承担赔偿责任。”判决上述人各赔偿郝跃8101.50元,各承担诉讼费304元。”
  法官判案事实不明、连左右都分不清,为何不采用科学方法进行现场勘察鉴定,以确定方位,却以猜测性语言为判词判案,真让人费解,其中原由不言自明。
  
  烟灰缸案胡乱断` `央视今天<今日说法>的内容是说公平原则,举的案例是一个人被楼上扔的烟灰缸砸成重伤,在找不到是谁扔的情况下,伤者把所有住户告上法院.今日说法认为,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住户平均承担责任(每户赔一万元)就是体现了公平原则。主持人据说还是学法律的,还有一个专家在场.既然他们可以胡乱说,那们咱也在这里胡乱断一下.
    1.这烟灰缸是"扔下"而不是"掉下"的.如果是掉下,离房子距离有限,很难砸到人.因为是扔下,就必然是有人故意所为.是他故意要把这个烟灰缸扔出去,烟灰缸才会落到楼下,否则烟灰缸自己是不会飞走的.虽然不能断定行为人是想丢弃烟缸,还是想用它来砸人,但是无论是何种动机,把这么重的烟灰缸扔出窗外,对可能产生的砸伤人的后果如果不是极积的追求,那一定是消极的放任.因为如果是正常的丢弃行为,又是这么重的东西,肯定要先向下看一下是否有人,并且还应当喊一声:下面有人吗?请走开啊,有东西要扔下去了!就像向公海试射导弹,事先要发公告警告一样.而行为人没有这样做,那么他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至少是放任态度.
   2.因为烟灰缸是有人故意扔下的,又产生了致人重伤的后果,这显然是刑事案件.即使行为人是无意扔下的,也构成了过失伤害罪.因此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,而不属于民事侵权.公安机关通过刑侦手段是很容易查出嫌疑人的.通过被害人的伤情,烟灰缸的重量,可以很容易推算出凶器下落的高度,方向,再加上时间等其他线索,完全可以锁定嫌疑人.如果公安机关连这样的案件都破不了,那真不知道他们还能干什么了!    3.即使公安机关破不了案,也不能由这幢楼的所有住户共同赔偿.嫌疑人肯定就在这楼里,公安机关查不出来,你公安机关要负责,凭什么要无辜的住户承担犯罪嫌疑人责任?这里根本不存在什么公平不公平的问题,而是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,不谈法律依据,公平由谁说了算?至于法规是否公平,不是法官应当管的事.受害者因为受伤就有理,住户仅仅是因为住这里就该倒霉?美国911吃了亏,所以它就有理,想打谁就可以打谁?它是搞霸权主义,联合国也没承认嘛!专家说给受害者赔偿了就公平了,社会就安定了,这是什么逻辑?那么谁来给这么多无辜的住户以公平?这些住户不觉得冤得慌吗?造成更多的人心里不平衡,社会就安定了吗?
   4.本案从民事诉讼上也不成立.首先本案是刑事案件,民事主体不应承担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责任.其次,民事诉讼首先要有明确的被告.本案是人伤害赔偿,但侵权人又无法确定,故将整楼的所有住户都列为被告,实际上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.法院本来就不应当受理,而应移交公安机关.本案也不适用共同危险行为侵权,因为并不存在整幢楼所有住户同时向外扔烟灰缸的情况,没有共同的危险行为存在.第三,民事案件必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,原告有什么证据能证明他是被烟灰缸砸伤的,而烟灰缸就一定是从这幢楼里飞出来的呢?即使是从这幢楼里飞出来的,又怎么能证明烟灰缸就一定是本楼住户扔的呢?当时楼内外来人员是不是也都有嫌疑呢?为什么不把当时楼内所有外来人员也都列为被告呢?第四,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,因为被告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,无过错当然无须举证.第五.本案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.虽无过错但有法定义务才承担无过错责任.本案住户并无法定义务.
  5.以小人之心度之,本案嫌疑人不会查不到,但很可能此人来头甚大,有司未必敢动他;又为了安抚受害人,所以用了这样胡乱断案的方法,……

最后修改时间:2008-4-21 14:18:00 【收藏本日志】
评论 [发表评论]
昵称:scm 博客:scm.fyfz.cn 时间:2008-5-29 18:51:00
這个案子很棘手的,因为没法找到真正的扔烟灰缸的人,其他的人虽说可以怀疑,但毕竟是嫌疑人而已,并不能给他们制裁或惩罚,所以,在找出真正的扔烟灰缸的人之前,只能判受害者证据不足,输掉此案。
     200705010133
     07法一:宋成明
昵称:frozenergy 博客:frozenergy.fyfz.cn 时间:2008-4-22 11:47:00
這个案子没办法判,我觉得法院那样判对那些无辜的人都不公平!
    200705010227
    07法二黄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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